政策法规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时间:2013-09-17浏览:2223

上海市气象局文件
沪气发〔2007〕4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气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保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 有效地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事故,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分类)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为A、B、C三类。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A类资质的单位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雷电防护等级要求设置的防雷装置实施安全技术检测;受相关行政主管机构委托对防雷装置实施抽查复检和定期检测。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B类资质的单位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要求设置的防雷装置实施安全技术检测。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C类资质的单位可对本企业(行业)内的在用防雷装置实施安全技术检测。
第五条(申请A类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A类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配备的仪器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见附件一);
(五)应当具备50(含)名以上取得《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大气科学类、电子电气类专业的各不少于2人),具有相关专业(见附件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大气科学类、电子电气类专业的各不少于3人);
(六)连续从事防雷检测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B类资质五年以上,近三年业绩考核连续合格;
(七)有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或标准等资料,并具有对检测文书、资料和档案等进行妥善保管的设施,有实现防雷检测档案自动化管理的条件;
(八)符合防雷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具备安全检测的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见附件二);
(九)具备合法取得与防雷检测有关的气象、地理、土壤等资料的条件;
(十)通过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
第六条(申请B类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B类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配备的仪器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五)应当具备30(含)名以上取得《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大气科学类、电子电气类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大气科学类、电子电气类专业的各不少于2人);
(六)有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或标准等资料,并具有对检测文书、资料和档案等进行妥善保管的设施,有实现防雷检测档案自动化管理的条件;
(七)符合防雷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具备安全检测的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八)具备合法取得与防雷检测有关的气象、地理、土壤等资料的条件;
(九)通过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
第七条(申请C类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C类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配备的仪器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五)应当具备15(含)名以上取得《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六)有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或标准等资料,并具有对检测文书、资料和档案等进行妥善保管的设施,有实现防雷检测档案自动化管理的条件;
(七)符合防雷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具备安全检测的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八)具备合法取得与防雷检测有关的气象、地理、土壤等资料的条件;
(九)通过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认定表》;
(三)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检测操作规程、安全检测规章制度;
(六)检测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从事防雷检测相应年限的有效证明;
(七)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从事现场防雷检测人员持有的登高证、电工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防雷检测人员取得《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
(十一)有条件合法取得与防雷检测有关的气象、地理、土壤等资料的证明文件;
(十二)通过有关部门计量认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相关技术人员劳动、劳务关系的证明。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A类资质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工程项目表》;
(三)三年来业绩考核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申请受理)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气象局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资质评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应当通过由市气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
市气象局在有效期满前根据业绩考核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第十二条(资质义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防雷产品。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资质范围承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禁止将防雷装置检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资质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在本市范围内已合法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当年内,向市气象局重新提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
市气象局根据申请,对上述单位的资质予以审核和认定。
第十四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按照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人员资格) 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经上海市气象学会注册认定,颁发《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报市气象局备案。具体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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