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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4-05-07浏览:1675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办法(试行)》经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对评选周期和选送材料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一致通过,现印发给大家。
  附《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办法(试行)》

上海市防雷协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防雷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推动防雷企业质量的整体提高,促进本市防雷设施功能的完备良好,提升城市防雷安全水平。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版),以及《上海市防雷协会章程》,开展防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是上海市防雷工程施工类、防雷产品和防雷检测的质量评比活动。评选活动在上海市气象局的指导下,由上海市防雷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是本会会员的防雷工程施工、防雷产品和防雷检测企业都可自愿申请参加,非会员企业须申请入会后方可申请参加诚信企业评选。防雷企业参加评选活动时应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防雷企业资质的名义申请。
    第四条  诚信企业行业评选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下一年的12月31日。隔年的1月上中旬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3月上旬之前完成公示前的审核和公示工作,3月下旬公布评选结果,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诚信企业评选的防雷企业在考评期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企业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3、未发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必须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承诺,无失信违约纠纷,履行社会责任无有悖公德行为,恪守行规行约,无恶性竞争事件。
    在考评期内,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评定为“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
    1、因违反防雷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3、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或受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处罚;
    4、用行贿手段影响招投标公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5、因肆意高估冒算而被业主投诉或起诉;
6、其他各种严重违背诚信准则的行为。
上述各项否决内容,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本会受理并经查实的投诉为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七条  参加诚信企业评选的防雷企业须填写《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申请表》,如实反映企业在考评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对其进行评选。
《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申请表》可向防雷协会秘书处领取或在上海市防雷协会网上下载。
第八条  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完成报名手续。
申报资料包括:
1、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和页码);
2、《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申请表》(一式二份);
3、考评期内工程、产品和检测工作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有何特点);
4、考评期内工程的建设单位、产品的使用和被检测的单位、地址、联系人以及联系方法。
5、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证明复印件;
6、企业工商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工程和产品使用合同复印件;
8、工程的施工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9、相关资料复印件:
(1)工程检测和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
(2)已通过防雷验收项目的,需递交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凡要求送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1、所有资料都须编页码,用A4纸汇编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选的方法、程序

    第九条  防雷协会成立由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诚信建设评价的审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
查。
    第十条 评选采取企业报名,资料预审,社会调查,专家实地抽
检和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
1、报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资料。
2、预审。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进入下一轮评选程序。
3、信息调查。对入围企业向有关建设单位发放《防雷工程施工、产品使用和检测情况调查表》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凡有重要意见和投诉的,予以查正。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即取消参评资格。通过的企业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
4、实地抽检。由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企业的工程、产品和检测情况进行实地抽检,抽查以功能、安装质量、材料和产品的选用及检测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抽检结果与前几轮的情况综合,由专家组给出复评意见,向上海市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委员会递交送审名单。
5、终审。防雷企业诚信建设评选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交的提名进行评议,产生诚信企业公示名单。公示名单将通过“上海市防雷协会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最终确定防雷企业诚信企业名单。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被评为“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的防雷企业,由协会颁发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的防雷企业,协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资质管理方面予以加分的建议。
但企业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的,协会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对其依法进行限制的建议。

第六章  费  用

第十三条  报名费与评审费收费标准:
1、报名费。凡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应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缴付报名费200元。
2、评审费。根据参选单位资质,在报名同时缴付评审费(包括调查费、会务费、抽检费、评审费、宣传费、证书费、公告费等)后进入以后的评审程序。在以后评审程序中未被评上的将退还参评费用(在初审中落选的,全部退还;在社会评议中落选的,退80%;在复评中落选的退40%;在终审中落选的退30%。)。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开展诚信企业的行业评选活动,是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本着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协会不以此作为营利的手段。
第十五条  被评为“上海市防雷诚信企业”的,有效期至下一年度评选公布诚信企业名单时止,企业未按原程序重新参加评选或评选未通过的,其称号自然失效。在有效期内,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诚信建设评价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收回相关的证书等奖励证明。
    第十六条  从事诚信企业行业评选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如有影响公正、公平评选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防雷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防雷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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