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工作

上海市防雷协会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15-09-29浏览:1375

   一、目的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充分发挥协会桥梁沟通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局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实施
协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设置信息管理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申请和反馈。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指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规章制度、重大项目及决策等。
(三)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四)本会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五)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本会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及其他活动的情况;
(七)会员单位业务活动动态,会员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改进情况等;
(八)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九)在职权范围内对开展行业工作有利的需要公开的业务信
息、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
(十)其他可公开事项。
四、信息公开形式和要求
1、根据信息类别,信息公开通过上海市防雷协会网站或内部报
告的形式。
2、协会应在新增信息审核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相关内
容的更新,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会员单位反映的意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给予公开答复,确需延期应及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其他规定
1、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管理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2、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3、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4、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5、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6、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防雷协会.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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