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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细则--2011版

时间:2014-04-29浏览:2186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细则》经修订后,已于2011年12月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细则》
同时废止。
 
上海市气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乙级、丙级)的评审,应当遵守本细则。
防雷工程资质延续需要评审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组织并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评审。市气象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组成评委会;
(二)召开评审工作会,确定评审对象及分配评审任务;
(三)分发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四)确定日期,组织评委现场评审;
(五)召开评审工作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
(六)举行评委投票,形成评审结果;
(七)制作评审报告并向市气象局上报。
第五条 评委会由市气象局确定6名以上评委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市气象局从评委中确定一人担任。
评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由市气象局确定。
第六条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评委会主任、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工作会议。
第七条 评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讲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评委、评委会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委职责:
1、对评审内容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做出判断;
2、对自己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3、可以保留对评审工作的不同意见,并有权向市气象局报告。
(二)评委会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工作;
2、协调评审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3、组织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
4、代表评委会向市气象局报告评审结果。
(三)相关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向申请单位解释评审依据、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规定等;
2、负责现场评审的组织联络工作,并作好有关见证工作;
3、协助评委会完成评审报告。
 
第三章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申报材料(申请丙级资质的10至14项无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7、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10、现有防雷工程资质证(丙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11、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表;
12、用户出具的防雷工程运行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两项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14、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人应按顺序将上述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以公函形式向市气象局提交申请报告,并在申请报告中载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所载内容应与相关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并属实。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说明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具备的相关能力、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三证”)和防雷工程资质证(申请乙级的)复印件应当齐全,内容无涂改,在有效期内且年检记录完整。
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要求(乙级80万元、丙级50万元),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防雷工程项目等内容。
三证和防雷工程资质证(申请乙级的)有涂改、伪造行为,则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即丙级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乙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4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防雷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类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且不得在其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外聘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注明兼职及本人目前全职就任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其技术职称、技术资格等应与所附的证书材料相符。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制定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并贯彻实施。质量管理手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框图;
2、内设机构职能;
3、岗位职责(附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方针、目标;
2、质量控制措施;
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三)管理制度
1、内部工作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项管理制度等的制定、颁发、修改程序);
2、合同管理制度;
3、异议申诉处理制度;
4、事故应急预案和分析处理制度;
5、器材工具管理制度(包括购置、保管、使用、维护、检定、降级、报废等制度,并附仪器设备工具一览表,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商、购置日期、编号、有效期等);
6、安全制度(包括责任制度、作业制度和具体安全措施);
7、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
8、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
9、人员考核培训制度。
(四)工程设计实施细则
1、现场勘察;
2、设计内容和程序;
3、工程设计、审核、批准制度;
4、设计资料交接制度;
5、设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6、设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五)工程施工实施细则
1、施工程序及注意事项;
2、工程器材购置、保管、领取制度;
3、施工报告、材料交接制度;
4、施工中设计变更登记制度;
5、施工安全保障制度;
6、施工现场质检制度;
7、施工现场进度、部分隐蔽工程质检登记制度;
8、工程监督、检查制度;
9、工程验收制度;
10、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1、施工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三年年检合格标记。
(二)近三年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应按年份顺序排列、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并附20个15万元以上防雷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以及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每个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项目名称”应与所签合同的工程名称相同;“实际造价”应与合同金额或工程决算造价相同;“完成时间”是指工程通过验收时的时间。
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工程业绩有虚报伪造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超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用户证明,是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对竣工并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出的客观真实的评价。要求明确记载工程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使用效果,并加盖公章和签署日期,所证明的项目应体现在“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中,其工程名称、完成时间应与用户证明内容相符。
有效用户证明应至少3份且所证明的工程规模应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即工程项目营业额至少有1个达到50万元,另2个达到15万元。
(四)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应提交至少2个有代表性的已完成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2个工程额均不低于5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其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报告。按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被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勘察和陈述,包括必要的草图等,并有勘察时间、勘察人员签名等记录。
(二)设计方案。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勘察结果,结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全面设计实施方案,包括必要的示意图和原理图等。
(三)合同。应提供原始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应与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的内容相符。
(四)设计图纸。设计图应有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负责人签章,图号、图标等应符合有关规范。
(五)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其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申请单位应提供原始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营业额,应与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的内容相符。
(二)施工方案与计划。应包括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人员、器材及建设进度、质检等方面的安排与计划。
(三)施工记录复印件。施工记录的记载内容应当是对施工作业的真实反映,包括与建设单位的施工联系单和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等,有隐蔽工程的,应包括隐蔽工程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等记录。
(四)施工、竣工图纸。申请单位应提交按照正规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即交建设方保存备查的图纸),应有竣工出图专用章、设计负责人章,图号、图标等应符合有关规范。
(五)预算、决算。预算应体现在设计方案或合同附件上,工程结束后应有决算,如与合同金额不相同,应加以说明。
(六)竣工报告。
(七)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第四章 书面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应对申请单位的书面材料对照第九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评委对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的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评委对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评委对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应填写书面材料评审表,并将有关情况提交评审会议讨论。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评委会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2名以上评委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到场人员介绍;
(二)宣布评审工作方式和纪律;
(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
(四)核查现场评审项目;
(五)汇总制作现场评审记录;
(六)反馈现场评审记录;
(七)双方签字确认现场评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负责人在宣布工作安排后,应当介绍评审依据、内容和纪律。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介绍单位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办公场地布局及人员工作岗位等情况。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接受评审组提出有关岗位专业知识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询问。
评审组完成各项现场评审项目后,应当向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通报现场评审情况,并听取其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完毕后,由评委、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评审记录予以确认并签章。
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评委作拒绝确认的记录,并由工作人员签章见证。
第二十九条 现场评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务帐号。核对“三证”原件;
2、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要求(乙级80万、丙级50万);
3、申请单位应有能满足其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场地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使用证明,现场组织机构标识是否明确并与申报材料中组织机构框图一致。
(二)人员
1、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应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任命文件;
2、设计(施工)的所有技术人员应具有资格证。拥有相关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丙级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乙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4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防雷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类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且不得在其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3、技术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完整(包括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资格、职称、培训等);
4、技术负责人应掌握防雷工程关键技术,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对其已从事过的设计(施工)项目进行技术答辩;
5、其他拥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6、申请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金缴纳情况),兼职技术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
(三)设备及场所
1、配置的仪器设备其数量、性能应能满足开展工作需要。
设计企业应有基本的勘察和绘(描)图工具,并能实现计算机设计;施工企业应有基本的施工设备,主要包括:常用的机电设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防雷元件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工程质量检验器具;实际配置与仪器设备一览表相对应;
2、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应有专用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放置有序,干净整洁,存取方便;
3、主要仪器设备档案应一台一档、内容完整(包括说明书、保修卡、检定(比对)证书、申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记录等);
4、主要仪器设备所贴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且唯一;
5、其他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纸质档案管理
1、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摆放整齐、存取方便;
2、档案保管符合防火、防蛀、防潮、防盗规定;
3、工程项目档案完整,项目表中所填项目都应当有相应的档案;
4、防雷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资料齐全;
5、档案统一编制总目录、卷内目录,统一编号,连续编页;
6、档案资料完整(包括各种规范标准、往来文件、财务档案、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项目资料、工作计划、年度总结、会议记录、学习讨论培训记录、技术书籍等);
7、有收发、查阅、出借登记;
8、对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抽查不少于3个且占工程总量比例不少于10%(乙级资质)。
(五)制度执行
1、质量管理手册是否齐备,相关人员掌握程度;
2、岗位和人员对应程度,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 评审会议
 
第三十条 在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完成之后,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并按以下程序作出评审结论:
(一)现场评审情况汇报,书面评审有关问题讨论;
(二)集体评议;
(三)投票表决;
(四)形成评审结论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应当听取评委的评审汇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评议:
(一)评委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提出相关需要讨论的问题;
(二)评委会主任汇总各评委的意见后,将异议项提交评委会再次讨论;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评委会主任形成汇总评审记录并签字。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完成后,现场唱票并向评委公布表决结果。
评审结果应以参加投票评审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为准。
第三十三条 评审结果分为通过、通过(需整改)、不通过三种。
参加投票评审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的,评审结果为通过。
参加投票评审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但该申请单位存在某些方面瑕疵的,评审结果为通过(需整改)。评审报告应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期限。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待整改完善报评委会主任确认之后,即为通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善的,即为不通过。整改情况需要评委现场核实的依照第五章规定施行。
参加投票评审的评委不到三分之二同意通过的,评审结果为不通过,评审报告中载明相关理由。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将所有申请单位的评审结果汇总制表,并由评委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评委评审时应当填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书面材料评审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书面材料评审表》,现场评审时填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现场评审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现场评审表》。对每一项的评审,分符合和不符合两种情况,符合记“Y”,不符合记“N”;其中基本条件为重点项,评委应重点核查。评审表记录情况作为投票表决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按评审工作程序以严肃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不得无故缺席和在评审中从事与评审无关的工作;
(二)严守评审秘密。评审结果未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可以在评审讨论或向市气象局汇报中发表个人意见,但不得在其它场合发表与公布的评审结果不同的意见;
(三)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申请单位同意不得泄露和转借申请单位有关申报资料;
(四)评委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因素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向申请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市气象局可解除评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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