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数据上报事项的通知
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执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信息上报义务。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单位检测数据上报平台为“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
二、各检测单位应及时开展检测信息上报工作自查,并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历年在本市进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历史数据补录工作。
三、2023年3月1日起,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完成后10日内将检测数据上报平台。
四、本部门将对检测单位数据上报工作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检测单位未按期上报的情况,按照《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
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
2023年2月8日
数据原文链接http://sh.cma.gov.cn/sh/tzgg/202302/t20230208_5294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