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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0-23浏览:2641

各会员单位及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防雷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协会制定了《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于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以便执行。

  

 

 

上海市防雷协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



2020.6.9关于印发《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防雷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就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防雷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市场需求,在协会组织下制订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以上海市防雷协会为平台,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鼓励制订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大力推动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强的团体标准,旨在提高防雷行业整体技术进步及市场规范。

第五条 上海市防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主要包括以下阶段: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三稿(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标准报批稿)审查制度。

第二章 提案

第七条 申请单位有意向上海市防雷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需填写《团体标准项目申请书》并报送至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三章 立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递交提案后,经与秘书处沟通,需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报送至秘书处以备立项审查,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项目申请书》;

(二)标准草案(如已有可报送);

(三)其他可证明有能力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秘书处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至专委会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获得参与投票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的提案方视为通过。秘书处将审查结果提交至上海市防雷协会会长做出核准标准立项、需协调后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

第十条 予以立项的提案需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信息。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一条 予以立项后,原则上提案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负责推进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宣贯等工作。

第十二条 提案申请单位需填写《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登记表》报送至秘书处。代表所在单位参与到标准起草组的成员需填写《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报名表》报送至秘书处。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 协会专委会根据申请人工作经历及所在单位经营范围与该团体标准的相关度等因素,综合审议确定标准起草组成员入围名单。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至秘书处审查,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标准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进度计划、起草组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验证初步安排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依照工作计划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并报送至秘书处。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由秘书处发送给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形式为会议征求、信函征求和网上征求,信函征求或网上征求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若有重大意见,回复时应说明理由或依据。

第十九条 秘书处汇总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后,反馈给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针对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应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须说明理由或依据。秘书处将标准起草组的相关处理意见反馈给所提意见方。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依据反馈意见情况,标准起草组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标准起草组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送审材料,并报送至秘书处,提请审查。

(二)如果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征求意见稿需进行重大修改时,标准起草组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至起草阶段;

(三)如项目遭到持续性反对或存在不宜进入审查阶段的因素,标准起草组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秘书处研究同意后终止项目。

第六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材料由秘书处提交至专委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秘书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其成员应至少有5名是该标准领域的专家,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需获得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视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可给出下列审查结论:

(一)重新审查。标准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二)建议终止项目。标准送审稿未通过审查,且发现存在不宜进入报批阶段的因素,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报秘书处审核后,项目终止;

(三)进入报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七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标准报批稿,并准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至协会会长批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项目申请书》;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专委会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会议参会人员名单或函审单)。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批准后,秘书处对标准进行编号后正式发布,同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标准制定周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消。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SLPA)、标准顺序号(位数以报备平台的编号规则为准)和发布年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二十八 涉及专利的处置,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2014)》的要求执行。

二十九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提案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三十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八章 复审

三十一 秘书处应当根据行业需求、技术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对已发布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十二 团体标准实施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标准有修改或补充建议,可随时向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委派制定该标准的标准起草组形成起草组意见。如确需修订,经秘书处审核后,即可启动复审程序。

三十三 复审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进行,确认相关团体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一般由参加过前期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三十四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九章 快速程序

三十五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十章 附则

三十六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使用权和销售权均归协会所有。

三十七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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