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及专家:
为做好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并于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以便执行。
上海市防雷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2020.9.21关于印发《上海市防雷协会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海市防雷协会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防雷协会(以下简称防雷协会)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开展本市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以下简称“能力水平认定”)工作。
第三条 能力水平认定主要对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了解雷电基本原理、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构)筑物、信息系统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方法、防雷检测服务规范、防雷检测现场实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能力水平认定每年至少开展1次。
第五条 防雷协会通过“上海市防雷协会”官方网站,提前1个月公布报名条件、认定方式以及相关考核事项。
第六条 防雷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建立和完善能力水平认定考试题库,题库由防雷协会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第七条 能力水平认定考试由防雷协会组织选取专家开展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参与能力水平认定考试管理、实施的人员,不得参与能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 能力水平认定考试试卷版权归防雷协会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能力水平认定考试试题。
第二章 能力水平认定
第十条 能力水平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能力水平认定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三) 具备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在防雷相关企业任职、从业。
第十二条 能力水平认定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认定申请表(附表1)原件;
(二)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企业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全新彩色照片2张。
第十三条 防雷协会对报名人员基本条件经过审核后发放准考证。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应试,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能力水平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成绩达到60分且现场技能测试合格的,判定通过认定。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核卷面1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包括原始记录填写考核及检测仪器实操考核。考试时长120分钟。其中,检测仪器实操部分包括接地电阻测试仪、浪涌保护器三参数测试及等电位连接测试仪等仪器设备的实操考核。
第十八条 防雷协会在全部能力水平认定考核结束后,对合格人员颁发能力水平认定证书,并将认定结果抄送主管部门。通过能力水平认定的人员名单在“上海市防雷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能力水平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 取得能力水平认定证书的人员如变换工作单位须在防雷协会作变更备案并换取新证。
第二十一条 能力水平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防雷协会组织专家对取得证书的人员随机进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内容见本办法第十七条。由专家组对持证人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价意见。飞行检查不通过的持证人,其能力水平认定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飞行检查专家组由两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防雷、建筑、电子、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专家组组长应从事防雷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评价通过的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水平认定结果无效,能力水平认定证书予以注销: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评价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技术材料等,造成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
认定结果失效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能力水平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防雷协会抄送主管部门予以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名申请能力水平认定的,取消报名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能力水平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上海市防雷协会。